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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根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包括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導則》,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一、以上所稱的新建項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
1、新設立的企業建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或者現有企業建設與現有生產、儲存活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的;
2、新設立的企業建設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或者現有企業建設與現有生產活動不同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的。
二、以上所稱的改建項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
1、企業對在役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在原址更新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危險化學品種類的;
2、企業對在役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在原址更新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的。
三、以上所稱的擴建項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
1、企業建設與現有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危險化學品品種相同,但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相對獨立的;
2、企業建設與現有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相同,但生產裝置(設施)相對獨立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導則》,不適用于的建設項目有:
1、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
2、原油和天然氣勘探、開采的配套輸送及儲存;
3、城鎮燃氣的輸送及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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